但是,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方式有很大不同。鉴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さ奶厥庑?,本文对其进行研究,探讨其制度设计及其优缺点,以期提升我国外观设计专利?;に健?br />
外观设计专利的?;ざ韵?br />
美国最早的外观设计专利法于 1842 年通过。该法还将美国专利?;さ姆段Ю┐蟮健靶碌暮涂葱缘牟飞杓啤?,起到了鼓励装饰技术发展的作用。
就外观设计专利的?;ざ韵蠖?,外观设计可以是装饰性包装、结构或两者兼有。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171 篇,它允许“任何新产品或原创产品的装饰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此外,根据美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针对产品,而不仅仅是图像。图像可以是专利设计的一部分,但必须附加到产品上。只有电子显示屏上的图像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但显示器连同投射的相同图像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也就是说,它必须是与外观设计相关的三维物体,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ぁ?br />
美国专利法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不限于独立对象的外观设计。虚线文章中标有“未要求?;ぁ钡牟糠侄晕恼碌恼庑┎糠挚缮昵胱ɡ?。这也成为美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
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字体具有多种用途的,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ぃ⒖赡苄纬伞安荒苤晃枷窕竦猛夤凵杓谱ɡ钡那榭?。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看出,虽然两国在立法上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求却是相近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外观设计专利?;さ目吞迕飨员任夜怼1热缑拦市硪恍┥杓?,但我国法律不允许。甚至可以为“流动的喷泉”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我国规定“文字和数字的读音和含义不属于外观设计?;さ哪谌荨?,而美国则授予字体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要素
根据美国专利法,为了获得专利?;?,设计必须符合适用于发明专利的大部分标准。一项设计获得专利必须满足的要求是:新颖性、独创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装饰性和非源于产品的功能。
新颖性是指现有技术中没有相同的设计。规定如果“普通观众”看到设计并认为它是一个整体的不同形式,而不是对原始设计的修改,则该设计具有新颖性。
判断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是专利申请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格雷厄姆标准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重要标准。格雷厄姆标准要求法院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与要求?;さ娜ɡ笾涞牟钜?,以及技术中免费和知名技术的内容。在判断明显性时,除了这些客观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商业上的成功、满足该领域长期存在的技术需求等。
具有装饰性是为了提供更令人愉悦的外观。为了满足这种装饰要求,设计“必须是美学和艺术的产物”。在美国的一些案例中,外观设计专利被拒绝授予专利权,因为它们在使用过程中被隐藏在内部,而装饰性要求设计在其正常和预期使用过程中是可见的。
功能性条款强化了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即鼓励装饰技术。但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发现,严格执行功能要求会使大多数设计无法获得专利。因此,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一项设计可以具有功能性元素,只要该设计看起来不用于市场竞争的功能即可。这种更灵活的方法反映了法院的认识,即最有价值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能够刺激经济发展,是功能和美学的结合,应该受到?;?。
根据以上讨论可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要素是: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装饰性和非功能性。法律修改后,可以清楚地看到,新修改的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也要求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显而易见性(创造力)的要求是相似的。也就是说,中国专利法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比改革前更严格,更接近美国。装饰性的、非功能性的其实也体现在中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例如,装饰性体现在关于“美丽”的法律第2条。功能性体现在审查指南中“由产品功能唯一定义的特定形状通常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




